(2013)金东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经友明与胡毓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经友明;胡毓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477号原告经友明。委托代理人吴中远。被告胡毓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经友明与被告胡毓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友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经友明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