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众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孙红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众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孙红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90号原告深圳市合众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503房。法定代表人瞿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胜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员工。被告孙红梅,住址山西省方山县。委托代理人康正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5年7月15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业务员。四、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离职前12个月固定月工资为5600元。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2年11月1日,原告以业务部缩减费用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原告主张系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了违法解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0元(5600×7.5×2)。原告请求无须支付该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11月7日。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6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200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00元。十一、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合众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红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合众利丰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智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