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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力与罗纯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罗纯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刘力,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证号码:×××3435。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纯英,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4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力诉被告罗纯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