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学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真,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真。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张学真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账号为10×××35账户的存款7211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