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行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初全与郑登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初全,郑登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方初全,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登梯,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郑登梯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登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69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 伟审判员 郑祥烽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