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唐丽香与张卫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香,张卫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33号原告唐丽香,女,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张卫波,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香与被告张卫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香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个人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丽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丽香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