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范伟伟与吴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范某。被告吴某。原告范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投入住宅装潢款7万元。被告吴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7日婚生一子,取名吴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