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莉与聂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聂发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孙莉被执行人聂发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莉与被执行人聂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聂发仓于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孙莉借款6500元,逾期则由被告聂发仓委托代理人聂述平负责归还,并从2002年10月27日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发仓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聂发仓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孙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聂发仓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魏秉倩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