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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曾某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花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乙,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系贵阳市原小河××××工厂工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原小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原小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字(2013)第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乙及其辩护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乙为满足个人嗜好,从1985年至今非法持有气枪两支、火药枪一支。2012年12月6日,贵阳市公安局小河分局民警在贵阳市原小河区西工厂家属区内将曾某乙非法持有的三支枪支收缴。庭审中,被告人曾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辩解意见,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具体案情提出“1、被告人仅是处于个人爱好而收藏枪支;2、鉴定出是枪支,但未鉴定出是否可以正常使用;3、被告人不存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户籍证明及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痕迹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配备、持有枪支资格的情况下,为满足自己的嗜好,仍购买并在家中长期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仅是处于个人爱好而收藏枪支,被告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鉴定出是枪支,但未鉴定出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辩护意见,经查有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枪支、弹药鉴定书,并经检验送检的枪型物系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发射4.5㎜的气枪铅弹,符合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鉴定标准,构成枪支的认定依据,由此可见,该枪支具有正常发射的功能,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曾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管制,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枪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湘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