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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朋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高某某,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朋辉,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润安人民陪审员  李向前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