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姜执字第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丁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霞,巫小海,齐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执字第0921号申请执行人丁云霞,女,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巫小海,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齐昕,女,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丁云霞诉巫小海、齐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巫小海、齐昕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丁云霞依法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分别查询了相关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仅发现被执行人巫小海有银行存款200余元,未发现以被执行人为所有权人的商品房和机动车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下落不明。2013年7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的下落或任何财产线索,同意暂时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目前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泰姜民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网喜执行员 杨 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