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猛与方善冬、彭雅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猛,方善冬,彭雅婷,汪建华,张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陈猛。委托代理人: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俊曦,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善冬。被告:彭雅婷。被告:汪建华。被告:张岩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猛与被告方善冬、彭雅婷、汪建华、张岩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猛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元,依法减半收取1734元,由原告陈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