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田会文与张秀敏身体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文,张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田会文,女,1971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敏,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田会文申请执行张秀敏身体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标的已发还申请人,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