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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田会文与张秀敏身体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会文,张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田会文,女,1971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敏,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田会文申请执行张秀敏身体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标的已发还申请人,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倴民初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