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建成与周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成,周祖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顾建成。委托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祖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成与被告周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顾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梁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