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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建成与周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成,周祖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顾建成。委托代理人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祖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成与被告周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顾建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梁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