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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蒋宇与金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65号原告:蒋宇。委托代理人:丁硕丰。被告:金淼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宇诉被告金淼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宇撤回对被告金淼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