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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与王红旗,郭凯,卜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王红旗,郭凯,卜金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现更名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蓟县渔阳镇文昌街45号。代表人丁文顺,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福海,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支行员工。被告王红旗。被告郭凯。被告卜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与被告王红旗、郭凯、卜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