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熊海书与廖瑞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书,廖瑞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熊海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黄伟荣,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瑞桃,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书与被告廖瑞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海书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