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