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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