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李永恩、管志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伍**、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办事处诉被告李**、管**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