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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李永恩、管志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余**。委托代理人:伍**、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被告: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办事处诉被告李**、管**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