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姚某,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苏某,女,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姚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2009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证结婚。婚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刚结婚三天被告就离家出走。原、被告现无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匆忙结婚,婚后也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某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肥西县柿树岗乡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姚某与苏某婚后,没过多久,苏某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3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苏某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苏某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苏某于××××年××月××日领证结婚,系合法夫妻。婚后不久,苏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夫妻长期分居。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建平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敬孔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