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戴玲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玲,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戴玲。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玲与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玲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玲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玲撤回对被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玲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