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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石刚与张翠华、马选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华,马选创,石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5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翠华。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选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刚。委托代理人沈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翠华、马选创因与被上诉人石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孙民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石刚的委托代理人沈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翠华、马选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于开庭前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张翠华、马选创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于2013年6月29日由他人代收。上诉人张翠华、马选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翠华、马选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