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0号原告: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