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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临民初字第40号原告: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审判员  唐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