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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熊利娟与曾梦霞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利娟,曾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17号申请人:熊利娟。申请人:曾梦霞。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熊利娟、曾梦霞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熊利娟、曾梦霞赔偿纠纷,于2013年3月2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于2013年3月22日由乙方曾梦霞一次性付清赔偿甲方熊利娟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总计人民币叁仟伍百元整(已于2013年3月22日付清);二、甲方收到此费后,双方再互无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就此了断;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调委会盖章后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熊利娟、曾梦霞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