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应育红与王家贵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育红,王家贵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应育红,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初中文化。被告:王家贵,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育红诉被告王家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育红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育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育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应育红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