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彬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给付案款269917.49元。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领取案款269917.4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彬执字第003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