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香芹诉被告杨晓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芹,杨晓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李香芹,女,汉族,1962年2月9日生,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晓伟,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芹诉被告杨晓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芹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香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