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劳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劳某。委托代理人:汪宇波。委托代理人:董安娜,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劳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劳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金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密锜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