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磨民初字第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章备战与马军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备战,马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451号原告章备战。被告马军。委托代理人徐鸿梅。原告章备战与被告马军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建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备战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备战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备战撤回对被告马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章备战负担。审 判 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昌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