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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行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1)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冯建荣。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处罚人武义县泉溪镇宅园村胡双武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未向被处罚人有效送达,因此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据该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