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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彬,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