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安与被告程文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安,程文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王平安。被告:程文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安与被告程文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安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平安负担。审判员 刘增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