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某,男,54岁,1958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拒不到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安局棋盘井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白彦军、贺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至省道301线97Km+150m(神木县孙家岔镇碾房峁村路段)处时,车辆突然失去方向驶出南侧路边,侧翻至公路下边的冰面上,致车上成员王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乔某某弃车逃逸。经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乔某某的家属和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先后两次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8.3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房某某、梁某某、白某某、梁某、乔某甲、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交通肇事现场勘查表,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说明,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送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路行驶,致车辆侧翻,结果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属逃逸,依法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在归案后能认罪,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亦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见远代理审判员 王志浒人民陪审员 曹米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