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白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三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亮,男。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鑫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2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白亮伙同孟某、孟某某(在逃)驾驶租来的红色起亚轿车窜至三原县陂西镇三桥村,盗窃杨某家门前一只细狗。后又盗窃同村魏某某家门前一只奶山羊。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2400元、细狗价值700元。(二)、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白亮伙同孟某、孟某某驾驶红色起亚轿车窜至三原县陂西镇庙张村,盗窃张某某家门前一只奶山羊。被失主张某某发现后,三人驾车逃离。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奶山羊价值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亮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魏某某、张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201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止,2012年9月26日判决前羁押时间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19000元(已缴纳9000元,剩余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