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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非执审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明某甲、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明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富非执审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被申请人明某甲,男,1979年6月出生,住富顺县。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79年7月出生,住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8日违法生育一女(二胎),取名明某乙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2月2日作出的富人口征决(2013)第00015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余 华审判员 兰政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