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翟明全 与杨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民全,杨顺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翟民全。委托代理人白永安,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顺道。原告翟民全与被告杨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翟民全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民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民全撤回对被告杨顺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民全承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