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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蓉诉被告王星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蓉,王星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游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陈金蓉。委托代理人杨世洲,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星华。原告陈金蓉诉被告王星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世洲,被告王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蓉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系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极为不信任原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现双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清偿经手债务。被告王星华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4年来只今年4月13日发生过一次冲突并打架。后,我在家人面前给原告道歉,可原告却要求我和我兄弟跪下给她认错,更让我母亲给原告认错。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我一直找原告商量。原告仅说由于我没有上班,没有钱,要是我上班找到钱还可以与我复婚。我们不是夫妻感情不好,只是原告跟我赌气。原告说的5800元欠款是事实,我还在我母亲处借了4000元做手术,在我兄弟处借了2000元,这个事情原告是知道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婚尚好,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偶尔会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4月13日因口角发生冲突并打架。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夫妻共同债务有被告生病在原告妹妹肖芳处借款1000元、原被、告因租房欠房租4800元、被告做手术在被告母亲处借款4000元,在被告兄弟处借款2000元。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审查认定的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但结婚登记前经过了相互了解,双方自愿结合,组成家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影响到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抛开心中猜忌,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关心扶持,定能够建设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之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金蓉与被告王星华离婚。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金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