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荔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荔,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荔为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石平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