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门世明与贾斌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世明,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门世明被执行人贾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门世明与被执行人贾斌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1、贾斌返还门世明M22750/0480挂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本、甘M227**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正副本一册、甘M0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正副本一册、甘M227**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一册、甘M0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一册、甘M227**/0480挂车辆二级维护卡一份(已于2013年7月10日返还);2、贾斌赔偿门世明车辆营运损失19575元。案件受理费850元,退还门世明425元,贾斌负担42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