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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萌萌诉单鹏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萌萌,单鹏生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998号原告刘萌萌,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杨青芝,女,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单鹏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春晓,男,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萌萌诉被告单鹏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萌萌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萌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萌萌承担。审判员  师晓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