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付XX,女。被执行人刘XX,女。申请执行人付XX与被执行人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秦先忠代理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