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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执字第1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秘秀与王秘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1065-3号申请执行人王秘秀。被执行人王秘花。申请执行人王秘秀与被执行人王秘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5000元,未执行标的的为14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执行员  张炳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