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韦运容与陈宝思、黄斯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运容,陈宝思,黄斯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韦运容,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中山北路23号,身份证号码:452523197906180028。被执行人陈宝思。被执行人黄斯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青民一初字281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2号楼1单元0102号房产系被执行人黄斯崇与杨丽君共同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斯崇与杨丽君共同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2号楼1单元0102号房产壹套;二、被执行人黄斯崇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斯崇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在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