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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涛与刘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刘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973号原告:何涛。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学。本院受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刘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黎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3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