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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87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军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璐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