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97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