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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597号原告徐某,农村居民。被告刘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美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