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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世宇与翟英博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宇,翟英博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世宇,男,住长春市卫光街。委托代理人王秀莲,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翟英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宇诉被告翟英博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长南检民建再(2013)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2009)朝民初字第2287号案件再审。对2287号案件再审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许 斌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