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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荆玲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五一路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五一路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荆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五一路支行。负责人庞明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荆玲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五一路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荆玲负担。审 判 长  卓世勋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