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召,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赓,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10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