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宾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宾刑初字第191号被告人黄剑东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宾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9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病于次日被取保候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病于次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次日被监视居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周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2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黄剑东在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农贸市场附近路段以每包30元的价格向陈会出售1包毒品可疑物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剑东身上缴获净重为9.38克的毒品可疑物67包、毒资30元;从陈会身上搜获毒品可疑物1包,净重为0.05克。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二、2012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黄剑东在宾阳县民族中学附近路段以每包30元的价格向黄怀全出售1包毒品可疑物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剑东身上缴获毒资30元,从黄怀全身上搜获1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06克。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黄剑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9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3日暂予监外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检测报告单、不予收押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罚没款收据、办案说明、证明、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黄剑东指认现场、指认毒品、毒资照片、毒品检验报告、(2011)宾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人陈会、黄怀全的证言和被告人黄剑东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两次非法贩卖,数量合计9.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剑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黄剑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天富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芳宁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